原告為趙玲(又名 Master Seven、七仙羽、七師傅),由大律師林嘉仁代表。被告為伍博頤(又名伍仔)、其他針對入稟內容作出違法行為的人,送遞地址為 Google 位於美國加州山景城的總部、gymtogether@gmail.com。
翻查資料,該電郵地址是「伍仔」Instagram 列出、工作之用的電郵。
入稟狀:求頒令移除誹謗內容
入稟狀指,原告是香港公眾人物、廣受歡迎,曾任 ViuTV 等電視台節目嘉賓;被告為 YouTuber,創立「伍妞有伍仔」 YouTube 頻道,有最少 54.9 萬名網民訂閱,又指「伍仔」尋求點擊率、存在感。
約於 2025 年 4 月,「伍仔」透過 YouTube 影片、留言,錯誤、非法或惡意地發布誹謗七仙羽的虛假言論,七仙羽因「伍仔」行為,蒙受經濟、名譽損失,以及情緒困擾。
入稟狀續指,原告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,禁止「伍仔」或相關人士作出誹謗行為、移除頻道內的誹謗影片、言論,要求他道歉及發出澄清啟示,以及作出賠償。
大狀:可申許可以其他方式送達文件
就入稟狀提到送達地址是電郵地址、Google 海外總部,大律師胡栢昌指,香港大部份民事訴訟都是以傳訊令狀(writ of summons) 方式展開,傳訊令狀一般會以三個方式送達被告人:親身送達、掛號郵寄或投放至信箱。
他指,如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,寄送地址需是被告的「通常」或「最後已知」地址(usual or last known address),例如是居住或工作地址,可多於一個。
胡指,但如果以上方法不可行,原告可向法庭申請許可,用其他替代方式送達,「前提是能證明有關替代方式有效」。他舉例,以往法庭在一些案件,曾接受以電郵,甚至是 WhatsApp 及 Facebook Messenger 方式送達文件。
至於送達至海外地址,胡指原告可在獲法庭許可後,展開海外送達。他表示,如果傳訊令狀未成功送達,法律程序一般難以繼續。
胡又指,就誹謗訴訟而言,原告一般需證明該案有「真實及重大的侵權行為」在香港發生、該案涉及重要爭議點,及香港法院是合適的訴訟之地。
案件編號:HCA919/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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